一、消費維權概況
2021年5月,全市各級12315投訴舉報機構共接收處理投訴、舉報和咨詢640件。其中:
1.解答消費咨詢460件;
2.接到投訴117件,符合受理條件的有91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67萬元,訴轉案3件;
3.接到舉報63件,立案2件。
二、受理投訴舉報咨詢基本情況
(一)受理投訴情況
2021年5月,全市各級12315投訴舉報機構共接到消費者投訴117件,其中商品類投訴70件,服務類投訴47件。其中符合受理條件的有91件,已辦結69件,調解成功45件,訴轉案3件,爭議金額7.54萬元,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67萬元。申訴內容主要集中于商品質量問題、食品過期及變質問題、銷售商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商家未按約定履行售后服務、小區停車收費問題、物業費問題、經營者拒不履行合同約定問題等。
(二)受理舉報情況
2021年5月,全市各級12315投訴舉報機構共接到群眾舉報63件,其中商品消費舉報51件,服務消費舉報12件,已辦結44件,屬實立案2件。舉報內容主要為廣告宣傳用語問題、商標侵權問題、超范圍經營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等。
(三)受理咨詢情況
2021年5月,全市各級12315投訴舉報機構共收到各類消費者咨詢460件。其中,咨詢關于市場監管系統問題的有165件,如咨詢網購商品質量問題投訴途徑、投訴舉報處理進度、實體店購物退換貨規則、投訴異地商家途徑、市場主體年報、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及變更信息等;咨詢非市場監管系統問題的有295件,主要為咨詢舉報道路運輸糾紛投訴途徑、假煙投訴途徑、話費糾紛投訴途徑、快遞行業質量投訴、信貸問題、發票開具問題及其他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三、典型案例
興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盧某投訴來賓市某攝影有限公司定金侵權案
案情簡介:投訴人盧某稱于2021年1月8日在來賓市某攝影有限公司預定攝影服務,交付定金1399元,約定由當時接待的攝影師為其拍攝,定金單上標注“收了定金概不退還”的字樣。后因該攝影師辭職,盧某也將離開來賓遂無法拍攝,其與該攝影公司工作人員協商退款,但協商無果。盧某認為其所支付的1399元為攝影服務全款,根據法律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攝影店收取全款作為定金不合理,且原先指定拍攝的攝影師已離職,商家無法按約定提供服務,現要求攝影店退回定金。
處理結果:接訴后,興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調查,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根據《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退回預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的規定,執法人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來賓市某攝影有限公司退還盧某定金1399元,雙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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